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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王莲峰: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标品牌保护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31

    编者按:互联网是上帝送给中国的一个礼物,企业如何享用这个大礼包?如何实施品牌,甚至标志一体化战略?相关法律规则如何适用?如何用法律武器防范商标侵权?

   王莲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感谢主持人宋院长,感谢我们这次会议的主办方,还有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杨院长的邀请,很高兴参加此次盛会!

我的题目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谈一下,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和品牌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情况。有人讲互联网是上帝送给中国的一个礼物,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讲,特别是每个中国企业来讲,如何来享用这个大礼包呢?有很多我们中国的民族大品牌,比如说南方航空公司、长虹电视、腾讯公司等等,在互联网环境下,怎么才能实施品牌战略,他们的商标怎么才能得到很好的注册、使用和保护。我想和大家分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商标注册策略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第二,商标使用策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第三,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一体化的策略;第四,商标侵权防范及法律规则的适用。

关于第一个大问题,商标注册的策略。我们中国是一个商标注册确权的国家,对企业而言,要保证自己的文字和图形取得注册要求很高,商标注册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应该具有显著性,显著性从我们的商标法角度来讲,文字和图形要是易造的,比如说海尔、联想,它是现有的词汇。联想换标,换成LENOVO就是一个显著性的问题。比如像“朋友圈”、“摇一摇”,这些词汇就不符合我们商标法的规定,不具有显著性,获得不了注册。在进行注册的时候,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商标注册的类别。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往往汇聚线上线下的功能兼具多个商标类别的特征,如果注册在单一类别上会带来很多的风险,很多的事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比如说“滴滴”打车软件,至少在要第9类、16类、38类、39类多种商品和服务类别中进行注册才能实现它很好的效果。

所以我们的企业怎么来应对呢?第一,重点类别全面注册加防御性注册。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或者我们创业的企业而言,至少有5个类别要引起高度的关注,比如说9,35、38、42、45。随着互联网的延伸,比如说,P2P的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这一方面还要进行其他类别的延伸,比如说,百度在策划无人驾驶汽车,未来是车联网的前景,我们企业也要考虑到。第二,要查询你的竞争对手都注册了哪些类别。第三,要注册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我们商标法里面一个概念,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二,谈一下商标使用的策略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第三次修改之后,其亮点之一,就是对商标的使用做了一个全面的规定,而且我认为商标使用的理念贯穿了整个新商标法的始终。从商标的确权到管理、侵权、抗辩,到赔偿,都和商标的使用密切相关。我们常常讲,人的生命在于运动,商标的生命呢?商标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所以使用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这里面谈到的权利产生,如果没有使用可不可以?它的显著性会不会取得?和商标权产生对应的法条是第9、11、31、32条,包括商标抢注的防范,重要的要件就是要在先使用。还有权利的灭失,如撤销和无效,与其对应的商标法第49、44、45条也和商标的使用密切相关。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个重要的条件,要考量商标的使用。还有商标侵权的认定,第57条谈到了商标使用的意义,也是法官在确定商标是否侵权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还有商标的侵权赔偿,第64条是商标法新增加的,还有商标侵权的抗辩,如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都和商标的使用密切相关。这就提醒我们的企业要注意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而且商标要去使用,才会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第三,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一体化,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现在企业的线上线下活动非常多,一体化商业标志不仅仅是商标,还有企业的字号、广告语、商品的包装、商品名称,在互联网时代还有域名。还有,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每个人手机里面要享受各种服务,要下载APP的软件,APP里面也有商标和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我的建议是,在互联网时代,商标最好应该和企业的名称、字号、广告语、APP名称、域名保持一体化,这样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同时,还可以避免不同商业标志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权利归一个人拥有。

第四,我们互联网企业要注重商标侵权的防范,以及法律规则的适用。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类型有哪些?比如说网站、PC端软件产品使用他人商标,还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等,还有APP应用软件名称引发的侵权纠纷,这个在上海也有这方面的案例出现了,还有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假冒、盗用等等,这对我们的企业而言,要了解这些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可以防范,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维权。光了解不可以,还要找法律依据,还要学会怎么适用这些法律规则。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也是我们法律人,或者是知识产权人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帮助侵权,也是本次立法把原来条例的内容上升。何为提供便利条件呢?《商标法条例》第75条做了解释,比如说我们的搜索引擎、电商提供关键词,这些你都要注意到,如果你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导致网络的商标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对网络环境下的商品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做了相关的要求。比如说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你可以免责,既可以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要了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怎么样实现利益平衡,比如事前的审核注意义务,还有事后的通知加删除等等,这是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

综上所述,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而言,第一,要注意商标的注册策略及对应的商标法中法律规则及其适用,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对企业而言,商标注册之后就要进行使用,通过使用可以产生商标价值,可以积累商誉,而且可以维权,也可以作为将来侵权时的抗辩,要注意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第三,在互联网时代,线下的商标最好要和线上的域名、APP,相关的商业标志保持一致。第四,在商标侵权阶段,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这是我的观点,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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