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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吕志华:加强知识产权使用 提升知识产权价值

作者:admin    时间:2017-11-03

 

导读:在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吕志华副主任以“加强知识产权使用  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为主题发表了开幕式致辞,以下为致辞的全部内容。


尊敬的各位来宾,关注知识产权核心内容的同仁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应邀参加强国知识产权论坛。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到现在已经整9个年头了,从我们共同努力的情况看,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的创立、使用、管理、保护的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使用,特别是因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还有待提高和完善,这也是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讨论的核心问题——实践。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权利确权最基础的实践单位,我们的职责是确定商标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审理三大类案件,即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第一类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不予商标注册的决定以及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等决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一类案件占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案件的绝大多数,2016年受理103760件,以今年同期30%左右的增长率看,还会有更多增长。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支持申请人的比例正在慢慢提高,有可能会超过50%,在这些复审案中获得注册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引证的在先权利丧失,出现情势变更。这里需要解释,《商标法》确定了商标审查审理时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限为9个月到12个月。其中9个月的,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12个月的,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即审理时间最长为1年半必须做出决定。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对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三年不使用撤销或无效宣告等程序中的,我们不能一昧等待商标局做出决定,往往仅根据我们做决定时的权利状态。一旦我们裁定做出后,引证商标又被三年不使用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了,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我们在审理中已知晓引证商标将会在商标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我们可以等待撤销决定生效后再予审理,此种情形会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由于法定审限限制,等与不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希望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要继续努力,争取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主张权益。

对我们做出行政裁定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人民法院判败诉后我们会重新作出裁定。在此建议人民法院,是不是可以向商评委发出司法建议书,一方面,请起诉的申请人撤回诉讼,另一方面,我们撤回我们的裁定,不经过诉讼审理,重新对引证商标权利消失的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这样既节省诉讼资源,也能对我们疲于应诉的状态有一定的缓解,这主要是指驳回复审案件情况。

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去年我们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有将近1万件。很高兴看到人民法院成立了速审组,对驳回复审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开庭时间甚至仅用半小时就结束。所以,为应对法院快速做出审判的做法,我们正向工商总局申请成立应诉处,派专人代表案件承办人员对人民法院速审案件进行应诉,这是非常必要的。商评委有六个审理处,前两天了解到,我分管的一个审理处一个星期内去法院应诉的案件就有150件左右。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一方面鼓励申请人,利用后续的诉讼程序积极主张权利,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尽量节约审判资源和我们的行政审理资源,加快商标确权进程。这样也可以减缓申请人的费用和负担。

第二类是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认为某已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类案件仅次于驳回复审案件,每年大概一万多件。2016年是20944件。这类案件我们作为复杂案件,审理一起案件相当于驳回复审案件的8倍的时间。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是存在双方当事人,要交换证据材料,有些还要质证,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高兴的是,法律规定证据交换时间不算入审理时限。所以,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一年半都可以审结,有的超过一年半审理时间的,可能扣除了证据交换等法定可以扣除审限的时间。

第三类是行政复议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涉及商标确权的技术性问题比较多,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委托,代表总局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总局行政文件审批程序,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三类案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审理的三大类案件。去年前两类案件我们受理接近15万件,今年第一季度增长率是35%,今年新受理案件可能会超过18万件直逼20万件。去年第三类行政复议案件800件左右。我们的诉讼案件、行政审理案件数量大,增长快,任务重,我们仍然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工作人员少,精力达不到等困难,我们正在努力克服。

商评委的工作原则:我们崇尚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鼓励正当注册,坚决制止不正当注册。在鼓励正当注册这方面,我们关注因使用产生商标显著特征,以及使用时在市场上有区别这两个因素。这与人民法院诉讼审理原则在慢慢接近,而商标局在审查阶段一般是不考虑实际使用以及真实市场使用中的混淆的情况的。因使用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以及因使用在市场中产生了区别性,我们在驳回复审中一般倾向核准注册,所以大家在复审申请时可考虑真实使用因素。

另外,由于诚信意识的缺失,存在商标注册中的傍名牌现象,甚至恶意将他人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拿来自己注册,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这样的情况现在还比较普遍的存在。我们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适当降低提供驰名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外国当事人,对他的利税,纳税情况,营业额状况,有些认为是商业秘密,那么,在具体案件过程中一旦有事实能够相互佐证,确实是抢注了这些高知名度商标,对证明驰名的证据我们会考虑稍微降低一点条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坚决打击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

当前我们有两种做法,可以说创新吧,一个做法是评审文书公开。现在每月的5号、15号、25号,随机抽取已经做出的前两个月的裁定文书,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任何人可以查看。因为我们的系统尚不完善,对纳入公告的文书要进行格式转换和重新校对,还不能做到裁定即时公开,一旦今后条件成熟,技术支持到位,我们力争将做出的裁定及时网上公开。一方面,公开裁定文书,能够有效的提升审查人员的审理水平,另一方面,能够更好更全面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另一个做法是口头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口头审理,但是我们一直因为人少、案件量大等原因没有开展。今年年初我们着手研究口头审理管理办法,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我们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不仅需要案件的准备,要通知愿意参加口审的双方当事人,还需要硬件准备,如审理室、录音录像设备、安检等等。按照审理办法,我们口头审理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证据,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的场所,而不是通过口头审理重新补充新的材料、证据。口头审理办法已在网上公开,大家可以上网查看。

我们今后工作的目标,就像我们今天论坛所说的,要通过知识产权来强盛我们的国家。作为商标确权执法实践者,我们真心希望完善我们在确权过程中的执法实践,期望能够不断的通过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压缩审理时间,让申请人更早获得商标权。

现在我们能够完全按照法定9个月和12个月的审理时限完成我们的审理工作,我们希望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我们的努力将时间再往前提一点。另外,我们要进一步提升评审的便利化水平,条件允许时可以研究开通一些网上受理审理工作,这样做不仅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还有利于提高准确率。我们希望社会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希望我们的工作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我们为强国做出我们的努力,谢谢大家!预祝这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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