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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陈荣传教授:我国知识产权需与国际接轨

作者:陈荣传    时间:2017-09-22

 

导  读:作为大国,当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外国、国际争端的时候,我们怎么去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陈荣传先生与我们分享了他的见解。陈荣传教授通过“大王”商标案和“东风”商标案与我们探讨平行进口和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争议,并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要做强、做大,需要与国际接轨。


1988年的时候,我第一个工作是在台湾负责半导体芯片保护的立法准备,随后相关法律也出台了。1998年起的12年间,我一直担任台湾新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研拟及立法工作,其中第42条规定了智慧财产权的问题。大陆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在2010年稍后来出台,第48条以下也对知识产权的涉外问题作出若干规定,但实务仍常发生大陆法院就相关问题,究竟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刚才发布的2017年报告中,关于《宫锁连城》电视剧的问题,和我以前关注的案例有关,值得注意。当时涉及《宫锁连城》的剧本是否抄袭台湾的小说家琼瑶的著作的问题,因为在1992年、1993年的时候,琼瑶就编写了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本,后来将其写成小说刊登。《宫锁连城》电视剧开播后,琼瑶发现跟他的《梅花烙》是一样的,就告到人民法院。当时人民法院肯定琼瑶对原著有著作权,她的著作权在大陆被侵害可以请求救济,体现大陆对于”非本地”的著作的保护态度,具有重要意义。现在看到《宫锁连城》电视剧还衍生出现在的争议,真让人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本案是在手机端上看电视剧,是不是需要得到充分授权的问题。虽然电视剧剧本和琼瑶的这一段议已经得到解决,后面产生的新争议还是继续引起关注。

乔丹的商标案也是我关注的重点,一是因为乔丹在美国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二是因为审理乔丹案的陶凯元大法官是我从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就结识的好朋友。大陆人士抢注乔丹商标、乔丹的拼音商标,其是否应被允许的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看来还是让人胆战心惊,陶大法官的判决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了外国的权利,展现了作为大国或强国应该有的器度。

作为一个强国或者作为一个大国,不仅要认真看待外国的知识产权,还要仔细考虑国内知识产权的效力问题。最近我关注知识产权的涉外案件,有关商标权的部分特别关注平行进口及定牌加工的问题。

有一家在日本做纸尿裤的公司来大陆注册了公司,登记了大王的商标,另外一家大陆的公司从日本原装进口大王纸尿裤,产品也叫大王纸尿裤,外资的大王公司就告这个平行进口的公司。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的决定是,平行进口用的商标是日本的商标,尽管这个商标跟大陆的商标很像,但是并不会构成侵权。这使得在中国登记的商标,没有办法去阻止其他公司从外国进口同样的logo的商品,外国的商标权虽已用尽,国内的商标权也不能发生作用的结果,虽然促成挂著类似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但弱化国内商标地域上的独占性,其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司法实务对外国商标权人同时拥有国内商标权的见解如已确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修法的方式来让已经注册的商标,不问它为可人所有,都具备应该有的价值及效益。

定牌加工的案例不少,例如“东风”商标在印尼已经被抢注,有商标权的印尼公司就大陆来下单,定制一批挂着“东风”牌子的柴油机,淮备进口到印尼去,大陆的东风公司就在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它侵权,并要求扣留挂着“东风”牌子的柴油机。人民法院认为此柴油机是要出口到印尼到墨西哥去的,对大陆已经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如果国家只关注自己的知识产权,没有关注国家所生产的所有的货物和外国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定牌加工都因为货物并不在境内出售,就认为不影响在国内的市场的商品来源属性的认定,而不构成侵权,那么中国的制造市场又将成为一个伪品充斥的海盗市场。所以中国仿造外国的商品再出口到外国去,是否认定外国商标权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在一带一路的架构下,法院的诉讼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国内争端解决的机制在全球的争端解决的市场或者版图之间,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法院跟以后的仲裁员,在面对国内外的这种甚至还不是很明显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除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外,我们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到底要如何去斟酌。我觉得这应该是国家往外走出去,进入一带一路过程中,我们会面临的新的挑战。比如说新疆有一个公司,用了美国公司没有授权的软件,这个时候,人民法院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是依据美国的法律来决定是否侵权,以及是侵权的话如何赔偿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我们习惯性地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去解决,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章第48条已经规定知识产权它的归属及效力,要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目前我看到的案例都是认为被请求保护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来审理。本规定的借鉴了我曾参与的欧洲马普协会CLIP(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规则),CLIP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完整性规定,原文是英文版,我提供了中文版本,和德文、西班牙文的翻译版本,都挂在慕尼黑马普所的官网上。但根据CLIP以及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请求保护地并非法院地。

总之,此时我们需要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跟国际接轨问题,重点不只是ADR的制度能够跟国际接轨,甚至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法院裁判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都要回到国际的常轨之中。只有进入国际常轨之中,我们才能在新的国际化市场当中扮演领头羊,不会让别人觉得我们制度设计的路线很奇怪。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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